公告日期:2026-02-14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
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杨凌美畅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
理。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以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
融券交易,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及
《公司章程》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
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
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股份变动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
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工作单位、担任职务、
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信息、离任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两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
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持有的股票账户及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
况时应当注意:
(1)如持有多个股票账户,应当全部申报;
(2)如使用曾用名开立过股票账户,应当一并申报。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
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
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
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
所规则及《公司章程》和其所做出的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
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确认通知之前,不
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股份的交易行为。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
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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