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4
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
任期届满、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
等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除出现本制度第
四条所列情形外,自公司董事会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
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四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非执行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
独立非执行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或者独立非执行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第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之日自动离任。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连聘的,自董事会决议
通过之日自动离任。
第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职
工代表大会可以决议解任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董事会可以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聘生效。无正当理
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董事会知悉或者应
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生效后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
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
他公司要求移交的资料;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
士共同签署相关离职交接文件。
第十一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
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
补偿、增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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