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报送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筹划、编制、审议和待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报送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各机构及其他
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准备公开但尚未以合法方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财务数据、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本制度所指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对外报送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对外
报送信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的管理工作。公司行政服务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
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或因工作关系获知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包括但不限于年度报告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
第二章 对外报送信息管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
报送年度统计报表、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财务数据等资料,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的各种统计报表或涉及公司营业收入、利润、资产等敏感信息的资料,公司、分公司及相关控股子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七条 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
部单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申报、申请授信、贷款、融资、资质申报等)急需向对方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在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按公司内部流程提起申请,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或有关涉及人员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程序的合规性负责。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结合实际情况由经办人员向接收
信息单位人员提供公司《对外报送信息保密提示函》(附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证券部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信息作为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查。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
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尽可能安排在业绩快报披露之后报送。
第十条 公司证券部应对对外报送信息事项的报送依据、报送对象、报送
信息的类别、报送时间、对外信息使用人保密义务的书面提醒情况等予以详细记录,并归档保存,存档期限为10年。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得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公司公开披露该信息前的任何时点,不得在
相关文件、媒体和网站上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经公司审核,认定可以使用的除外。
第三章 责任追究机制和应急处理
第十三条 如因外部单位或个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泄露的,应立
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获悉信息后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向当地证监局汇报。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
条款。公司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并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或解除其职务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公司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应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遵
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外部单位或个人违规使用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依法有权并应当立即要求其承担……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