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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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322号
致: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 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万威世律师、赖凌云律师(下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5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 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9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协创数据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下称“《股东会 通知》”)的公告,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 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根据《股东会通知》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提前十五日 以公告方式发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股东会通知》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 有: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 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
025 年 10 月 13 日(星期一)14:00 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23号耀华
创建大厦 1 座 12 层 1209 号房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 10 月 1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10 月 13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载明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长耿康铭先生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信达律师验证,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90 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31,759,6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8.0675%。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数为 12
7,933,509,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6.962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87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3,826,0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1054%。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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