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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9 18:00:12 股吧网页版
科思股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9


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董事会秘书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的制度。

第二章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重大信息及其披露。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者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发生或拟发生达到以下标准的重大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交易事项:(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
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三)虽进行上述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三)公司发生的达到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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