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9
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主要及直接负责人,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及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部门、控股子公司等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的传递、保密、登记及报备工作。证券法律部是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统计、登记、披露、备案、管理等工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法律部统一负责与证券监督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询问)及服务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主要及直接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以及经证券法律部登记备案,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泄露、报道、传递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递的文件、软盘(磁盘)、硬盘、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需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文件重要程度呈报董事长审核同意),并经证券法律部登记备案后,方可对外报送、传递。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单位)及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并应及时按照相关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法律部进行登记。
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被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信息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网站、媒体正式公开。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0%;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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