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3
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对外担保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执行《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做出任何对外担保,须经公司董事会或经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八条 未达到本制度第九条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批准权限的对外担保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
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九条 下述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三)、(四)、(六)项情形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在提供担保方面的独立决策,支持并配合公司依法依规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从事违规担保行为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默许。
第三章 对外担保对象及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 被担保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的偿债能力;
(二)经营和财务方面正常,不存在比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第十二条 公司在接到被担保方提出的担保申请后,由公司总裁指定公司财务部门对被担保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必要时可聘请法律顾问或财务顾问协助办理。审查评估材料经公司总裁审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在实施对外担保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认真做好被担保企业的调查、信用分析及风险预测等资格审查工作,出具财务上的可行性建议;
(二)具体经办对外担保手续;
(三)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企业的跟踪、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公司主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日常担保事项的审核。
第十四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做出决定。
公司董事会对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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