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括任期届满未连任、任期内主动辞任、被解除职务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的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等情况;除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另有规定外,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
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涉及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的,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此人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任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七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选举新一届董事会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相关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公司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依法解除其职务。
股东会可以在非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向股东会提出解除非职工代表董事职务提案时,应提供解除其职务的理由或
依据。股东会审议解除非职工代表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可在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会议罢免之日解任生效。
第九条 公司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综合考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剩余任期、原薪酬标准、履职贡献及解除行为对其造成的实际影响等因素,审慎确定是否给予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两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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