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母公司”)子公司的管理控制,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本公司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设立形式包括:
(一)公司独资设立或以收购方式形成的持股 100%的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或者通过收购方式形成的持股 50%以上(不含 50%),或持股未超过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的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该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建立对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四条 公司从公司治理、财务管理、运营管理、董事和高管管理、审计监督、信息披露、考核奖惩等方面对子公司进行管控。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指导、协调、监督、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二章 规范运作
第六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战略目标框架下,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并接受公
司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子公司应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规范运作。
除全资子公司外的子公司依法设立股东会。
子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依法设立董事会或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监事会或 1 至 2 名监事。
第八条 子公司拟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重大会议的,会议议案须在会议召开前上报公司;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判断是否需经公司审议批准,如该事项须由公司先行审批的,则应当在公司批准后,子公司方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召开相关会议并审议;同时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判断该事项是否属于应披露的信息及披露的时间节点及披露的内容。
第九条 子公司应按其公司章程或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必须由到会股东代表或授权代表、董事、监事签字。
第十条 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或者其委派股东代表出席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股东会,股东代表应依据董事长的指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子公司在形成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后,应在 1 个工
作日内将其会议决议等会议文件报送本公司董事会秘书。若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则需在会议结束后第一时间将会议决议等会议文件报送本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子公司必须妥善保管子公司的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董事)决议、监事会(监事)决议、政府部门有关批文、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文本。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制定子公司章程,并依据子公司章程规定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应由总裁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再由子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选举或者聘任。委派或推
荐人员的任期按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人员按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协调母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三)出席子公司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参与董事会决策,保证母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参加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他重大会议后,公司委派的董事要向公司董事长或总裁汇报会议情况,并将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提交公司证券部备案;
(五)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母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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