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提高资金运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等经济实体;
(二)对子公司投资(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收购、出售、置换其他公司股权;
(四)增加、减少对外权益性投资;
(五)股票投资、债券投资;
(六)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八)持有至到期投资;
(九)其他对外投资。
第三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下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一)公司发生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与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本项规定。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二)公司发生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未达到本条(一)、(二)项所述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审批决定。
(四)公司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事项不适用本条第(一)、(二)项所述标准。
(五)公司的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的,应按照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办理。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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