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6
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独立董事应当按年度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上市公司(含本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博士学位。
独立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本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国家有关法规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八条 独立董事任职期间,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后续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九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细则第三章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会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根据相关规定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在被提名前,原则上应当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尚未取得的,应当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期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该等人员的直系亲属或具有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
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任职;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九)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