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6
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汇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远
期结汇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远期结汇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远期结汇业务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境内外具
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签署远期结汇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时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结汇的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
开展的远期结汇业务。子公司进行远期结汇业务视同公司进行远期结汇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远期结汇业务除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
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业务,所有远期结汇业务均以正常生产
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
有远期结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外币款项的谨慎预测,远期结汇合约的
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款项的实际需求总额。远期结汇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款项事宜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结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
账户进行远期结汇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远期结汇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
接进行远期结汇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远期结汇交易额度,控制远期结汇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年度远期结汇交易计划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并授权公司
管理层在批准的权限内负责远期结汇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负责签署或授权管理层授权的其他人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汇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所签署的与远期结汇业务交易相关的框架协议或者远期结汇业务交易行为,管理层应当就相关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
(二)公司从事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且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远期结汇业务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远期结汇业务为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管理层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负责远期结汇业务的运作和管理,签
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三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财务部:远期结汇业务经办部门,负责远期结汇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方案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出现重大风险或者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同时向董事会报告。对于已发生的损失,须在 24 小时内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确定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二)审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远期结汇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审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三)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股东会会议和信息披露事宜。董事会秘书为责任人。
(四)业务部:协助财务部对远期结汇业务进行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根据订单情况,对外币款项事宜进行预测,并及时提交财务部。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远期结汇业务的执行进展和资金安全状况,如出现远期结汇业务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 公司远期结汇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负责远期结汇业务的具体操作,应加强对外汇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远期结汇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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