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6
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
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提高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法制、自律意识,杜绝内幕交易、股价操纵等违法行为,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作出规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证券事务部是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
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的
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
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
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
十;
(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四)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
关闭;
(五)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六)公司分配股利或者拟定定增计划;
(七)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务、担保事项的重大变更;
(十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
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内部员工及外部单位人员;
(四)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
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参与咨
询、制定、认证、审批等相关环节的相关单位及其负责人和经办人;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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