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6
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层管理人员行为准则
第一条 鉴于公司已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为
规范公司董事、高层管理人员对公司内幕信息披露、个人重大事项上报等行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行为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董事、高层管理人员;高层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第三条 内幕信息是指申报材料(包括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等申报材料)
及公司后续发生的未对外披露的重大事件和重大信息,包括:
(一)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出售财产;
(二)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要合同或意向书;
(三)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涉及财务数据的信息;
(四)董事、高层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及涉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情况;
(五)公司股份异动情况,包括公司股份变动、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六)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
(七)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八)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
(十)股东会、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决议;
(十一)其他公司认为影响公司申请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四条 个人重大事项是指涉及董事、高层管理人员个人的诉讼、仲裁及行
政处罚事项,直接、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异动情况、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等。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层管理人员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未经公司董事会同
意一律不得对外披露,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需要对外披露的,应
将相关事项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审定,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统一口径对外披露。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公司与媒体及其它组织的采访、调研和沟通,
如公司董事、高层管理人员如需接受媒体及其它组织采访或调研,应将采访、调研、沟通的问题及回答内容事先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审定,未经审定的不得接受采访、调研;媒体及其它组织如需对公司生产设备、设施进行录像、摄影等留存影音资料的,需董事会办公室审定同意,否则不得接受。
第七条 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不得擅自在报纸、电视、
广播、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移动通讯工具等媒体、社交工具上发布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个人重大事项。
第八条 董事、高层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存放所有包含内幕信息、个人重
大事项的文件和资料,如以电子方式存储的内幕信息、个人重大事项,应采取加密措施,有效防范任何未经授权的直接或间接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的入侵或使用,如发生前述文件、资料被入侵或泄露,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办公室,以便采取补救措施。
第九条 董事、高层管理人员如发生个人重大事项的,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汇报,未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汇报并经董事会同意,不得对外披露。
第十条 董事、高层管理人员对无法判断是否属于内幕信息、个人重大事项
的,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汇报,并由董事会办公室进行解释、定义。
第十一条 董事、高层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
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十二条 董事、高层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三条 董事、高层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同
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十四条 董事、高层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第十五条 董事、高层管理人员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第十六条 董事、高层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准则,如违反本准则,造成
公司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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