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6
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
的行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公司法》
等有关规定赋予的职权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经济、金融、管理、股权
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年龄不低于25周岁的自然人担任。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
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最近三年内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四) 最近三年收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五) 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合适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进行相关风险提示。
第六条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
书。
第三章 职责和义务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妥善协调证券业务与企业生产经营之间的关系。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守诚信原则,并履行下列义务(不限于):
(一)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行事;
(二)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三)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四)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七)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一)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十二)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行使职权;
(十三)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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