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6
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战略,达到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通过购买、合作、联营、兼并等方式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主要为股东会、董事会和总经理。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宜,总经理的决策权限为: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下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或绝对金额低于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低于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绝对金额低于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低于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总经理应就相关对外投资事宜在决策后向董事会报备。
第七条 董事会审批公司发生的在下列额度内除股东会决定以外的投资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六)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六)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
第九条 公司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十条 在股东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决定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公司有关部门应根据项目情况逐级向总经理、董事会直至股东会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便其作出决策。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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