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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7 16:45:18 股吧网页版
交大思诺: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证券代码:300851 证券简称:交大思诺 公告编号:2025-031

北京交大思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交大思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

于修订与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根据现行相关监管规范,为保持与新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

关条款的一致性,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北京交大思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的有

关条款及公司治理相关制度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巨潮资讯网,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交大思诺科技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交大思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表人。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 果由公司承受。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
追偿。 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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