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1
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二〇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公司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含独立董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的一种投票制度。即每位股东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与其有权选出的董事人数的乘积,每位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选票投向某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任意分配给其有权选举的所有董事候选人,或用全部选票来投向两位或多位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第三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股东会以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但不包括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
第七条 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制定董事候选人提名的方法和程序,保证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公司董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还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八条 提名人应事先征求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同意。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后,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候选人人选的任职资格,经审核合格的候选人人选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条件的书面说明和相关材料。候选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第十条 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中,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十一条 股东提名董事时,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将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声明和承诺提交董事会,董事的最终候选人由董事会确定,董事会负责对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股东会不得选举未经任职资格审查的候选人出任董事。
第十二条 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应选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候选人的投票
第十三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召集人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制的选票,该选票应当标明:会议名称、董事候选人姓名、股东姓名、代理人姓名、所持股份数、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投票时间,选票不设“反对”项和“弃权”项,并在选票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票制、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明确地说明和解释。
第十四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亦可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十五条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数与该次股东会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数与该次股东会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六条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的董事人数重新
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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