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1
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统称“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有效控制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本制度所称关联方,为《上市规则》所认定的关联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四条 公司应对其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已经发生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自查。对于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应及时完成整改,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于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有关规定勤勉履行职责。
第六条 公司须保持独立性,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等方面与关联方之间相互独立。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利益。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第九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积极做好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日常防范、自查和整改工作,应在发现关联方资金占用后立即汇报董事会。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应对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定期专项核查或不定期抽查,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做出书面汇报,公司总经理、财务部门应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事项应严格执行董事会审议程序,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时,应当根据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需要进行支付时,公司财务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支付事项是否已完成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所规定的审议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认真核算,专门建立关联方资金往来财务档案。
第四章 责任处罚
第十六条 关联方发生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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