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1
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二〇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投资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以公司合法持有的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资源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向其他企业投资,包括对子公司投资或与他人共同设立企业、对其他企业增资、受让其他企业股权等权益性投资(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二)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三)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等财务性投资;
(四)债券及其他债权投资;
(五)委托理财;
(六)其他对外投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四条 对外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二)必须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主营业务发展的要求;
(三)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四)有利于加快公司持续、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促进股东价值最大化;
(五)有利于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
(六)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股东权益;
(七)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设
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
对外投资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
因委托或者受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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