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1
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效率和科学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对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
第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并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第二章 总经理聘用及经营管理层组成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各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设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非独立董事可受聘担任公司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公司应与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以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八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职责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两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 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九)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一) 最近五年内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十二)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和勤勉义务:
(一) 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二) 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
(三)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章程、本规则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五)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正当利益,离职后应当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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