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1
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对外发布信息行为规范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告。相关责任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报告和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并严格履行。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做好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一旦出现泄露情形,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董事会公告。
第二章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依法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定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了解真实情况,及时就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和答复公司的询证,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并积极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或者与其他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传播与公司相关的未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提供、传播虚假信息、进行误导性陈述等。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直接调阅、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报告等方式获取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向公司提供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配合公司逐级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和控制关系。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共同控制公司的,除按前款规定提供信息以外,还应当书面告知公司实施共同控制的方式和内容。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拥有公司权益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委托或者信托合同以及其他资产管理安排的主要内容书面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或者资产管理计划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除应履行第三款规定义务外,还应在权益变动文件中穿透披露至最终投资者。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四)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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