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1
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规范外部信息的报送和使用管理,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各部门、子公司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可以接触、获取公司重大未公开信息的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以及正在策划、编制、审批和披露期间的重大事项。
本制度所称“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权要求公司报送信息的各级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者其他外部单位以及在信息报送过程中能够接触、获取信息的人员。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和流程
第四条 董事会是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对外信息报送的日常工作。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对外信息报送的审核管理义务。
第五条 公司相关人员依据外部有关单位要求对外信息报送的,应书面通知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报送。
第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在报送信息时应要求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个人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姓名、单位/部门、职务/岗位、身份证号码、首次获悉信息的时间,并及时将前述信息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前,除证券监管部门外,其他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八条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向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
送统计报表、财务信息等资料的,公司应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保密和禁止内幕交易义务,必要时应将报送的相关外部单位的知情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九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报项目、银行贷款、咨询项目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承诺函,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义务。并将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十条 对外报送定期财务报告和重大信息的,报送时间不早于公司业绩快报和临时公告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报送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时,经办人员填写《对外报送信息审批表》(详见附件一),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报送,报送时向接收人员发放《保密提示书》(详见附件二),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以及所承担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严格履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证券公司等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公司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严格履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严格履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或协助填报数据部门负责人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回执原件留本部门保留存档,复印件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备查。
第三章 责任追究机制和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 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开使用。违规使用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义务,利用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应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信息报送人员应当要求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因保密不当等原因致使所报送重大信息被披露或泄露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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