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1
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等其他相关规定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公告信息的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制度及深交所等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和披露标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
告和临时报告等。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深交所上市公司网上业务专区和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等及时报送深交所,报送文件应当符合深交所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等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 公司公告文件应当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交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披露(事后审查)和非直通披露(事前审查)两种方式。信息披露原则上采用直通披露方式。
第十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关系,非财务信息应当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
第十一条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空洞、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本制度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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