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1
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确保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的运作,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提高公司竞争力需要而依法设立或者收购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子公司包括:
(一)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子公司;
(三)虽未达百分之五十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过半数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公司及子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参照本制度进行管理。参股公司是指公司持股比例未达到百分之五十且不具备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第三条 公司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监督管理,享有对子公司的股份处置、资产收益、重大事项的决策和财务审计监督等权利。
第四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战略框架下独立经营、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资产。公司通过本制度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加强对子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和运作的风险控制,以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五条 公司主要通过向子公司委派或者推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日常监管两条途径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委派或者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六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子公司的治理结构、经营与投资决策、重大事项决策、财务、内部审计、人事及绩效考核等进行指导、管理及监督。
(一)公司财务部主要负责对子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等方面的监督,并负责子公司的财务报表及相关财务信息的收集和备案;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主要负责对派往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员工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对子公司的相关人事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
(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子公司经营计划的上报和执行的监督;负责对子公司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工作,对子公司规范运作等方面进行监督;
(四)公司其他部门可以在职能范围内制订单行条例,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指导、管理、监督等工作。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管理事务,子公司应该将该事项形成的材料分别提交所涉及部门报备。
第七条 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规定,结合公司的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
第八条 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九条 子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条 子公司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股东会。股东会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须经到会股东或者股东授权代表签字(法人股东需加盖公章)。子公司召开股东会时,由公司董事长或者其授权委托的人员作为股东代表参加会议。
第十一条 子公司设董事会的,董事会原则上由公司推荐的董事应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子公司的董事长应由公司董事会推荐的人选担任。子公司不设董事会而只设一名董事的,由公司推荐的人选担任。
第十二条 子公司设董事会的,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两次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须由出席董事签字。
第十三条 子公司设监事会的,其职工代表监事和股东代表监事按子公司章程规定产生,公司推荐的监事应当占股东代表监事一半以上。子公司不设监事会而只设一名监事的,由公司推荐的人选担任。子公司不设监事会、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由公司推荐的人选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十四条 子公司设监事会的,应当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监事会。监事会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字。
第十五条 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股东会或者其他重大会议时,须按子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提前将会议通知和议题报送公司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审核判断所议事项是否须经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并由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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