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1
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和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中相关薪酬方案的确定参考以下因素: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
(二)体现工作岗位、工作成绩、贡献大小及责权利相结合等因素;
(三)注重收入市场化,制定合理的薪资结构比例,保持公司薪酬的吸引力以及在市场上的竞争力,有利于公司吸引人才;
(四)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第四条 本制度中的“薪酬”包括“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等。
第二章 薪酬决策与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董事会的授权等,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实施程序如下:
(一)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薪酬方案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方案,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由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方案,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方案,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等相关议案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股东应回避表决。
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进行具体实施。
第八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两部分构成。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合理确定基本工资。绩效奖金根据考核标准,按月度发放,年度统一进行核算调整。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
第十条 独立董事津贴:
参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每位独立董事津贴为人民币三万元/年(税后);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及履行职责而产生的必要差旅费按公司有关规定报销。
第十一条 非独立董事薪酬:
不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董事不领取董事职务薪酬;在公司担任日常具体管理职务的董事,根据其在公司的任职岗位按公司相关薪酬制度领取薪酬,不再领取董事职务津贴。
第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管理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制度领取薪酬。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津贴按年度发放,其他人员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按月发放。
第十四条 下列税费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基本工资、绩效奖金中直接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
(二)按规定需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同时担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其薪酬以最高职务薪酬标准执行,公司不再另行设置兼职津贴、补助等。
第十七条 薪酬仅以人民币形式发放。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八条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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