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1
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负有报告义务的各部门、控参股公司等相关人员,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报告义务人需履行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职责并提交相关资料,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公司各部门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下列内容且在达到本条所述重大交易事项标准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受让研究和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以及虽属前述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发生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应及时报告;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或者所属子公司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一)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七条 重大变更事项: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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