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1
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二〇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本办法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办理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对外担保具体事务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可聘请法律顾问就对外担保事宜合规性审查提供协助。
第六条 针对对外担保事宜,公司财务部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被担保方进行资信调查、评估;
(二)具体办理担保手续;
(三)在对外担保生效后,做好对被担保方的跟踪、检查、监督等工作;
(四)认真做好与对外担保事宜有关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及时按规定向公司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六)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财务部向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报告对外担保的有关情况,财务总监对对外担保总额进行复核控制。
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五)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九条 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核被担保方的担保申请时,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等,审慎作出决定。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事项的风险进行评估,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担保合同订立时,公司法务人员必须全面、认真地审查主合同、担保合同的签订主体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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