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2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5〕976 号
关于对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绍兴市滨海新城沥海镇渔舟路 9 号。
阮荣涛,上市公司董事长。
阮棋江,上市公司总经理。
黄芬,上市公司财务总监。
刘振毅,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段刘滨,上市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盛新材)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 年 12 月 6 日,锦盛新材与浙江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宏祥建设)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宏祥建设负责锦盛新材“年产 6000 万套化妆品包装容器建设项目”的建设,
合同总金额(含税)为 11800 万元。2022 年 12 月 22 日,锦盛新
材与宏祥建设签署《合同金额变更补充协议》,将合同金额增加至 15000 万元。宏祥建设与锦盛新材签署协议后,与锦盛新材董事长阮荣涛的侄子阮某炎签署协议,将项目交由阮某炎承包。宏祥建设负责工程安全质量保证及资金进出管理,阮某炎负责具体施工。
锦盛新材与宏祥建设 2022 年至 2024 年实际发生交易金额分
别为 12000 万元、3000 万元、282.59 万元,占 2021 年至 2023
年锦盛新材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7.58%、4.65%、0.45%。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锦盛新材于 2025 年 4 月追认上述
与宏祥建设发生的交易为关联交易。其中,2022 年交易金额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2023 年交易金额达到披露标准,锦盛新材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审议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锦盛新材的上述行为违反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7.2.8 条第一款和《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7.2.7 条第二项的规
定。
锦盛新材董事长阮荣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
第 4.2.2 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锦盛新材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锦盛新材总经理阮棋江、财务总监黄芬、董事会秘书刘振毅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二款的规定,
对锦盛新材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锦盛新材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段刘滨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锦盛新材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2.6 条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
订)》第 12.4 条、第 12.6 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阮荣涛、总经理阮棋江、财务总监黄芬、董事会秘书刘振毅、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段刘滨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锦盛新材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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