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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12 16:09:11 股吧网页版
锦盛新材: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2


证券代码:300849 证券简称:锦盛新材 公告编号:2025-033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阮荣涛、阮棋江、刘振毅、黄芬、段刘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195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阮荣涛、阮棋江、刘振毅、黄芬、段刘滨: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募集资金未严格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投资项目区分使用;二是混同管理实控人控制的企业;三是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事项,且未在定期报告中真实、准确、完整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 号)第六十八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第五条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第六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阮荣涛、总经理阮棋江、董事会秘书刘振毅、财务总监黄芬、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段刘滨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相应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后续我局将依法依规进一步调查处理。

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组织完善内部控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募集资金管控,从严进行关联方识别,严格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公司内部已经做出了深刻检讨并整改,切实加强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则制度的学习和理解,从严进行关联方识别,不断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高质量发展。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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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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