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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船汉光: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24


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强化信息披露相关人员的责任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是指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应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职能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责任人员。

第四条 责任追究应遵循责任与权利对等、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认定及追究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财务报告编报规则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编报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程序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证券部负责对导致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相关人员的过错行为进行认定,并提出相关处理建议,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

(三)不执行董事会作出的处理决定;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同等严重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相关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一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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