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4
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薪酬管理制度遵循合法性、公平性、外部竞争性、激励性和经济性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五条 公司政治工作部、财务部、证券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六条 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其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职责,根据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考核确定、履行相应会议决策程序后领取薪酬,不再另行领取董事薪酬。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董事薪酬。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月发放。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需的其他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据实报销。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根据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考核确定、履行相应会议决策程序后领取薪酬。
第九条 按照审慎原则,条件具备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股权、期权等
中长期激励试点,具体办法将来另行制定。
第十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情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调整依据包括但不限于:
(一)内部因素:公司经营情况、组织架构及岗位职责的调整等;
(二)外部因素:行业政策、市场环境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变化、因不可抗力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等。
第四章 薪酬支付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津贴的发放按照公司薪酬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公司可视情况给予降薪或不予发放绩效年薪、职务津贴: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四)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无法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本制度第一条所述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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