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4
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的选举,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得票数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为候选人当选的前提条件,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在董事选举时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一名董事的情形除外。股东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公司拟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提名
第五条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二)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六条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出新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时,应将提名资格证明及所提候选人必备资料在相应股东会召开前的10个工作日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审核提名及被提名人是否符合有关法规规定,通过审核后的被提名人由董事会公告并提交股东会选举。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出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时,应将提名资格证明及所提候选人必备资料在相应股东会召开前的10个工作日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审核提名及被提名人是否符合有关法规规定,前述资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河北省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通过董事会审核且中国证监会无异议的被提名人由董事会公告并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七条 董事候选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真实、完整的个人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说明自己是否具有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确认其被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相关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第三章 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八条 累积投票制票数计算方法如下: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
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九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应当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投票方式:
(一)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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