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30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和生产管理工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负责人。
第三条 本细则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基本行为准则,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权除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实行总经理负责制。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提名方式如下: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长提名;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长提名;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并负有下述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八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办法和程序应当在聘用合同中作出规定。
第三章 高级管理人员职权
第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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