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30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预留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监事在认真审阅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会议资料的基础之上,经充分、全面的讨论与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获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二、本次获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孙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符合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
三、本次获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包含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相关人员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意以 2025 年 9 月 29 日为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0名激励对象授予39.6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7.21 元/股。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5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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