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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15 19:29:10 股吧网页版
捷安高科: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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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上所有签名和所记载的内容都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都与其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和公告,非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依法进行了见证,并对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2025 年 4月 24 日,公司董事会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议案、会议登记等事项进行了公告,会议通知已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5 时,在河南省郑州市高
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雪梅街 56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郑乐观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5 日 9:15-9:25,9:30-
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 2025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审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止股权登记日(2025 年 5 月 12 日)下午收市时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资料,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65,637,95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4.9905%。

本所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
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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