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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0
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外还包括:
(一)公司及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
(四)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五)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六)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九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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