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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0
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促进企业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审计对象,指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审计监察部及人员对审计对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以及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六条 审计监察部为公司设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七条 审计监察部应设置专职审计人员。如因需要,经审计委员会会议批准,可聘请外部专业(或行业)审计人员。外部审计人员在工作期间与专职审计人员享有同等职权。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审计人员除应当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审计、财务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外,还需掌握企业管理、生产经营、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公司经营活动和内控制度。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下,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也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人员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二条 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审计监察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阻挠内部审计人员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三条 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或与被审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审计监察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规划、财务计划、会计报表或者其他相关业务资料应当按照审计监察部的审计计划及时提供给审计人员,保证其充分掌握所需要的信息。审计人员对于接触到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和聘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公司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监察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监察部的有效运作,审计监察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监察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监察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八条 审计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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