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公司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包括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持股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条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范围:经本制度规定的公司有权机构审查和批准,公司可以为符合条件的第三人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融资事项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严格控制对外担保的风险。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应当维护公司在提供担保方面的独立决策,支持并配合公司依法依规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
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审议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的,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第九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的偿债能力且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视《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要求而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明确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印章使用审批权限,做好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印章使用登记。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由被担保企业向公司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公司财务部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企业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公司财务部门提交至少包括下列内容的担保书面申请: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资信情况、还款能力等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还款资金来源;
(六)其他与担保有关的能够影响公司做出是否提供担保决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当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包括:
(一)被担保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资信情况、项目情况、行业前景及该担保的利益与风险进行调查和核实,对被担保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进行评价,并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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