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2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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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5)-05-384
敬启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2025 修订)》(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和《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蓝股份”或“公司”)的委托,就胜蓝股份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对胜蓝股份实施本次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进行了调查,并查阅了胜蓝股份本次持股计划的相关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和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胜蓝股份实施本次持股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胜蓝股份本次持股计划以及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胜蓝股份为实施本次持股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以上前提及限定,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胜蓝股份本次持股计划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胜蓝股份实施本次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1、 胜蓝股份现持有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1900669856804J 的《营业执照》,住所为东莞市长安镇沙头南区合兴路
4 号;法定代表人为潘浩;公司类型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经营范
围为“研发、生产、销售:电子产品及新能源组件、连接器、连接线产品及
组件、天线、电磁屏蔽组件、射频及微波器件相关产品、电源适配器、耳机、
智能穿戴及周边产品;新能源汽车充电模组、充电桩、充电枪设备及相关产
品、锂电池结构件、软性线路板、锂电池产品及相关配件、通用机械设备、
机械配件、汽车配件、家用电器、端子、端子机、模具、发光二极管及配件、
背光透镜、光学零组件及配件及提供产品相关技术服务;表面贴片加工及相
关技术服务;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
出口除外);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2、 根据公司相关公告文件及书面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股本
为 163,704,863 股。
3、 胜蓝股份股票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胜蓝股份”,证
券代码为“300843”。
4、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和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胜蓝股份不属于法律
禁止特定行业公司员工持有、买卖股票的情形。
5、 根据胜蓝股份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和书面确认,胜蓝股份为永久存续的
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胜蓝股份不存在根据中国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
胜蓝股份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指导意见》规定的
实施本次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不属于法律禁止特定行业公司员工持有、买
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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