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3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目录
第一部分 补充核查期间信息更新......4
一、 本次发行的授权和批准......4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4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4
四、 发行人的独立性......9
五、 发起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9
六、 发行人的设立、股本及演变......9
七、 发行人的业务......10
八、 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11
九、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13
十、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23
十一、 发行人报告期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25
十二、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26
十三、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及规范运作......26
十四、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26
十五、 发行人的税务......27
十六、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27
十七、 发行人的募集资金运用......28
十八、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28
十九、 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29
二十、 结论意见......29
第二部分 关于审核问询函回复信息更新......30
《审核问询函》问题 1......30
《审核问询函》问题 2......51
《审核问询函》问题 3......71
《审核问询函》问题 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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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嘉源(2025)-01-214
敬启者: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担任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获授权为本次发行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就本次发行出具嘉源(2024)-01-633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嘉源(2024)-01-634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嘉源(2025)-01-081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嘉源(2025)-01-145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合称“原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深交所要求发行人补充申报以2025年3月31日为基准日的财务报告,为使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能够反映发行人自原基准日2024年9月30日至新基准日2025年3月31日期间的变化情况,本所对需要律师补充核查、说明的问题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现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号)第七条和第十条的有关要求,针对发行人在本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后与
《审核问询》有关的事实的更新与进展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可转债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本次发行的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在原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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