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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8 19:26:18 股吧网页版
帝科股份:对外担保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9


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及《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
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
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
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
行本制度。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
关审议、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
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
险。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
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八条 公司应当明确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印章使用审批权限,做好与担保事项相关
的印章使用登记。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 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九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
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
董事的同意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分析被担保方的财
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背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在必
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
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反映与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 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 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 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 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 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 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三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
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
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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