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切实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证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提高公司质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善意行使权利, 严格履行其做出的各项承诺, 谋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共同发展。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 通过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等方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上市公司治理
第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
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开展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下列方式影响公司人员独立:
(一)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 影响公司人事任免或者限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
(二) 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或者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
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三) 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者其他报酬;
(四)要求公司为其无偿提供服务;
(五)指使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实施损害公司利
益的决策或者行为;
(六)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财务独立。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
(一)与公司共用银行账户或者借用公司银行账户等金融类账户, 将公司资金以
任何方式存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账户;
(二)通过各种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或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三) 将公司财务核算体系纳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系统之内, 如共用财
务会计核算系统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直接查询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
(四) 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机构独立。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支持公司董事会、业务经营部门或其他机构及其人员的独立运作, 不得通过行使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干预公司机构的设立、调整或者撤销, 或对公司董事会和其他机构及其人员行使职权进行限制或施加其他不正当影响。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或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七)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八)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九)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业务独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通过下列方式影响公司业务独立:
(一)开展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二)要求公司与其进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三)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要求公司为其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四)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属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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