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
能, 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 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 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 公司董事会中设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帝科电
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订
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 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成员
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
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选举审计委员会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
后, 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 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审计委员会主任在委员内选
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审议、签署委员会报告,
并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
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 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董
事会根据上述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三人时, 公司董事
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方可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 应形成审计委员会会
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
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 董事会未采纳的, 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
分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
有关规定, 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
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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