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
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无锡帝科
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
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
业人士。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
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
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
及时通知公司并辞职。
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含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
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 并至少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
士学位;
(三)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 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
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召集人。
公司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
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
件和要求的相关规定:
(一)《公司法》有关董事任职条件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
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
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
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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