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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8 19:26:16 股吧网页版
帝科股份: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9


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
《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无
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以下简称“《关联交易决
策制度》”)的有关规定, 为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行为, 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 建立起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 杜
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 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
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
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工
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
支付资金, 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 为控股股
东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 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
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 机构、业务独立,
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 不被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支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 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 不得与控股
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机构混同等影响公司独立经营的情形。

第六条 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
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 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
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 应及时
结算, 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七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 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 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
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与控股股东
及其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 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执行。

第八条 公司在拟购买或参与竞买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的项目或资产时, 应当核查其是
否存在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等情形。在上述违法违规
情形未有效解决之前, 公司不得向其购买有关项目或者资产。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 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
他支出;

(二) 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 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 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 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 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或要求公司在没
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
资金;

(七) 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八) 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九) 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 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方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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