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对公司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
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对公司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下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提交董事会审议
前,应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具有良好的职业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
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并能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
的注册会计师;
(五)熟悉并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会
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本制度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
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
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如单一选
聘方式,即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保障选
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应当通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
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
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
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
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
件。最终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和审计费用。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程序为: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
司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进
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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