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以及《无锡帝科电子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募集资金是指本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
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
金。超募资金是指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超出
部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
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
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
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
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
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
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二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五条 公司应当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
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
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五)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
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
任;
(八)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
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
户。
公司应当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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