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确保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权估值及公司
生产经营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现根据公司章程并参考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的控股公司(指公司直接或间
接控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或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可能对公司股权估值及公司生产经营产生
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出现时,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
各部门、分支机构和控股或参股公司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
司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条 公司经理、副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派驻控股及
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内部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
有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
其职责包括:
(一) 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 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 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 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 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参股公司负责人及公司全体股东应指
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证券事务内部信息报告联络人,并报备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认可。公司的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股东,
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
会办公室报告。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及参股子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根
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各自制定相应的内部重大信息上报制度,报董
事会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实施,以确保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能及时了
解有关信息。
第七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
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包括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控股或参股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
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
会和董事会办公室予以报告有关信息。具体包括:
(一) 董事会决议;
(二) 监事会决议;
(三) 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四) 股东会决议;
(五) 独立董事(如有)声明、意见及报告;
(六) 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如有)的会议通知、议案和决议;
(七) 有关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于事前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
告该笔拟议的交易、提供相关拟签署的交易文件,并取得董事会办
公室审核批准及履行其他相应程序(如有);报告(下述指标计算中涉
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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