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
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行为的公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第二条 关联交易的定义: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定义见下文
第三条)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条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视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
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
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
(四) 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
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
十二个月内符合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
司的关联人。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法
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 公司任何一笔关联交易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 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签订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
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二)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通过关联交易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